一、当事人
原告:余某某
被告:卜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广州某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被告卜某某以其夫妻投资的广东某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拟上市为由,劝说原告余某某投资500万元以获得原始股。原告支付款项后,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持第三方合伙企业(广州某某投资管理中心)15%的财产份额。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将份额过户至自己或其指定人名下,但被告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2023年初,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早在收取其投资款前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该合伙企业曾投资并转让了某科技技术公司的股权,后某科技技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这些重大事项,损害其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双方是代持关系,不存在转让行为。
2、《代持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的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被告已履行代持义务。
3、即使解除合同,也只能向后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要求返还已投入的资金。
4、被告代持的股权完整,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且相关合伙企业决策事项已通过日常交流告知原告,协议最初并未设定书面告知义务。
5、投资亏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归责于被告。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关系,还是单纯的股权代持(委托合同)关系?
2、被告未及时披露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及未能办理份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若合同解除,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投资款本息的责任?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万元由原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深刻揭示了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面临的法律困境。一审判决反映了此类纠纷的三大难点:出资人难以举证代持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投资亏损易被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对方违约;法院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极高。这警示投资者必须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全程保留证据,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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