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转账,本是甜蜜的见证,可当感情生变,这些转账记录能否成为要回钱款的依据?这是许多人在分手后面临的困惑。其实,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起诉要回,关键在于转账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像“520”“1314”这类带有特殊爱意表达的转账,或是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子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不过,若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大额财物,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又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若转账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便处于恋爱关系中,也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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