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以鸭肉冒充鹅肉”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成功争取缓刑

2025/10/30 17:19:45 查看13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郭某(广州某某鹅肉馆经营者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其上游供应商周某某处多次购进价值共计6万元的鸭肉制品(包括鸭头、鸭肫、鸭掌等)。随后,郭某在其经营的鹅肉馆内,将上述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制品销售给消费者。2024年1月1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于其店内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鸭肉制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确认查获的肉制品中均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经司法机关核查,在此期间,郭某以鸭肉冒充鹅肉的销售总金额高达30万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郭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鹅肉,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且销售金额达3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量刑2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涉案金额的认定应更为精确,并区分直接成本,以准确评估非法获利程度与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与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实际危害较低,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销售金额,并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

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被告人刘某以鸭肉冒充鹅肉销售,金额巨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法院充分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适用缓刑,精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本案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 #食品安全犯罪辩护律师 #食品欺诈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林智敏 

#广州食品安全犯罪辩护林智敏律师 

#广州食品欺诈刑事案件林智敏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