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广州管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害人:郑某(广州某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二、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广州某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郑某)与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总价值300万余元的球墨铸铁管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产品壁厚须符合某国家标准。该业务由某实业公司的代理商江某具体负责。因原厂家产能受限,江某转而向广州某管业有限公司采购,并向该公司销售人员赖某明确传达了产品质量要求。然而,赖某在明知其公司产品不达标的情况下,仍于同年10月22日将100根不合格球墨铸铁管喷涂“某实业”品牌及国标标识后,以45万余元销售给江某。江某随后以50万元将这批伪劣产品转售给胡某。
经检测,产品壁厚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案发后,赖某于2023年7月12日主动投案,并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获得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1、赖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5万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建议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100根伪劣球墨铸铁管。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赖某具有完整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获谅解”的悔罪行为链条,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最大程度弥补,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
2、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商业背景因素,被告人赖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如何综合评判赖某的犯罪行为(销售金额较大)与其从宽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获谅解)之间的平衡,以确定最终刑罚?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2、扣押在案的100根球墨铸铁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认定赖某销售金额达40万余元、构成犯罪的基础上,鉴于其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显著悔罪表现,有效弥补了社会危害,故依法判处缓刑。该判决既严厉打击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也彰显了鼓励被告人改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导向。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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