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单位):广州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方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二审阶段介入)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人):伊某(某某农业公司销售负责人)
二、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是一家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公司,主要经营桑树苗木。2016年,该公司与众多农户签订了桑树苗木预售合同。后因原定供应商违约,无法足量供苗,为履行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2017年4月从某市的合作社及个人李某某处紧急采购了总计350万株桑树苗木。在采购时,蔡某及负责销售的伊某未查验该批苗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标签”(即“两证一签”)。
随后,公司将其中270万株苗木销售给农户,其中销售给某县30户农户的9万余株苗木(金额35万余元)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农户受损。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与受损农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了补苗和赔偿。
三、原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及被告人蔡某、伊某违反种子法规定,销售无“两证一签”的假劣桑树苗木,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1、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5万元;
2、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3、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蔡某的采购决策出于善意履行合同的商业目的,而非非法牟利的犯罪意图,其“不明知”苗木为伪劣产品。
2、本案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蔡某及公司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调整,不应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蔡某“明知”苗木伪劣,且损失结果与“不明知”的销售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5万元;
2、判决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3、判决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单位某某农业公司、蔡某、伊某无罪。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的界限。二审法院指出,不能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简单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被告单位为履行合同而紧急采购,事后积极补救,缺乏“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改判无罪有力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警示:经营中必须重视主观故意的认定边界。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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