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 案情简介
2022年,罪犯唐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谋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江某介绍,在明知是投资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6日出资15万元入股该犯罪团伙,约定按月投资额50%的比例分红,其本人只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2022年11月20日,罗某某获得第一期分红2万元。
该团伙在道县设立的两个生产窝点,其中一个于2022年11月30日被查处,现场查获大量伪劣品牌散支香烟、烟丝及制假设备,货值共计约110万元。另查明,该团伙已将第一个窝点生产的假烟全部销售,获利15万元并进行了分红。罗某某于2024年6月2日被抓获,其家属后代为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出以下量刑建议:
1、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轻的主犯”,其罪责显著小于其他核心成员,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
2、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全面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已有效控制,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罗某某作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纯投资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被认定为主犯?若认定为主犯,其作用应如何评价?
2、如何平衡其主犯、有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与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以确定最终刑罚?
3、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否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是否适宜适用缓刑?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罗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2、对被告人罗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纯资金入股”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边界:明知犯罪活动仍出资,虽不参与经营,亦可构成主犯。判决精准平衡了主犯、前科等从重情节与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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