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行为表现不同:赌博罪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组织他人赌博等行为。通常表现为个人参与赌博活动,重点在于参与赌博行为本身。而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重点在于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或平台。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赌博罪中,行为人主要是具有通过赌博获利的主观故意。开设赌场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并从中营利的故意,其目的更侧重于通过开设赌场来吸引他人参与赌博从而获取利益。
社会危害性和处罚不同:相对于赌博罪而言,开设赌场罪因具有更强的组织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更大破坏,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赌博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场所的要求不同:赌博罪中对赌博场所并无特定要求,可能是临时、不固定的地点。开设赌场罪通常要求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这个场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从规模上进行区分: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从隐秘性来分析: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刻意避免被人发现。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宣传,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从组织的形式分析:聚众赌博的形式多样且无固定分工和角色。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盘人、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换钱,有专人维持赌场秩序、有专人望风。
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分析:聚众赌博行为人多是为临时聚合性,相互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共同确定。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从参与程度分析:聚众赌博的赌头一般都会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