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全资购房,到底算谁的?

2025/11/05 11:50:08 查看129次 来源:季伟律师

离婚房产分割,向来是离婚大战中最激烈的战场。尤其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更是牵动着无数人的神经。最近,后台收到大量关于“事后补签赠与协议”的咨询,很多人都想知道:如果对方拿出一份只有他和父母签字的“赠与协议”,声称房子只赠与他一人,法院会采信吗?今天,我们就结合案例,带你揭开其中的法律玄机,避免在离婚时因房产问题吃大亏!

民法典出台后,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赠与时明确只赠与子女一方。离婚时,为了明确受赠与人为己方子女,出资一方子女拿出父母给其的单方面赠予协议,另一方抗辩是之后补的赠予协议,自己并不知晓,法院如何处理该房产该房产是男方婚内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名称:

张某(夫)诉李某(妻)离婚纠纷案

争议焦点: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经过: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结婚。2020年,为解决夫妻二人住房问题,张某父母出售了老家一套房产,取出全部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张某父母要求,房产只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当时,李某虽心有不满,但考虑到家庭和睦,未提出书面异议。

2023年,因感情破裂,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为支持其主张,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内容为:“我们(张某父母)自愿出资400万元,为儿子张某购买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此款项及所购房产仅赠与我们的儿子张某一人,与其配偶李某无关,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协议落款日期为“2020年X月X日”(即购房合同签订日),签名为张某父母和张某本人,但没有李某的签名。

法庭交锋:

张某(夫)主张: 该协议充分证明了我父母出资时已明确表示只赠与我个人,房产应属我的个人财产。

李某(妻)抗辩: 我从未见过这份协议!这份协议是张某在起诉离婚前,为了独占房产而与其父母串通补签的。购房时他们从未向我提过有此协议,我一直认为这是公公婆婆给我们夫妻俩的婚房。我要求对协议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与判决:

证据审查:法院接受了李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赠与协议》上签名的笔墨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签名字迹的墨水成分与2020年同期张某的其他笔迹样本不符,而与2022年底的样本高度吻合。

合理性分析:法院查明,购房后直至分居,该房屋一直是张某与李某的共同居所。且在此期间,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夫妻共同收入支付。

法院认为:

    首先,该《赠与协议》经鉴定,实际形成时间远晚于其标注日期,且在离婚诉讼前夕,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该协议仅有张某及其父母签字,并无李某的确认,不能证明在购房时已就“只赠与张某一人”达成夫妻共识并告知李某。

    最后,结合该房为婚后购买、并长期作为夫妻共同住所的事实,张某父母出资的行为符合为保障子女婚姻家庭稳定而作出赠与的情形。

判决结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该房产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出资来源,在分割时对张某予以适当多分,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0万元(即李某享有约40%的份额)。

案例启示:

本案清晰地表明,单方面的、事后补签的赠与协议,在法庭上面临严格的审查,极难被采信。法律在保护出资方意愿的同时,更注重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对于父母而言,若确有“只赠与子女一人”的意愿,必须在出资时就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法院如何处理此类争议

当一方拿出单方赠与协议,另一方抗辩为“事后补签”且不知情时,法院会成为一个“侦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其核心审理逻辑和步骤如下:

审查协议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

1、笔迹鉴定:另一方可以当庭提出对协议签名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墨迹的形成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甚至接近离婚诉讼时间,那么该协议的真实性将受到毁灭性打击。

2、协议本身的形式与内容:

    格式与用语上分析:协议是手写还是打印?用语是专业、规范,还是口语化、随意?一份在购房时精心准备的法律文件,与事后匆忙补签的文件,在形式上通常有差异。

    从协议细节上把握:协议是否提及具体的楼盘信息、房号、总价款?如果这些细节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倾向于认为是购房时签订的;如果信息模糊或缺失,则补签的嫌疑增大。

3、审查协议的“知晓与认可”

另一方是否签名?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这份“单方赠与协议”只有出资方父母和己方子女的签名,而没有配偶的签名确认,那么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精神,该协议对配偶不具有约束力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出资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购房时或购房后不久,曾将这份协议的存在告知过配偶,且配偶当时未表示异议。例如,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等。如果没有任何此类证据,法院很难采信一份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关乎重大财产的协议。

4、结合其他背景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

购房后的还贷情况:如果购房后存在贷款,是由谁偿还的?如果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那么“父母只赠与子女一人”的说法就与“用共同财产为个人房产还贷”的行为相矛盾,不具备合理性。

房屋的居住与使用情况: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婚后共同居住的唯一或主要住所?如果是,那么将配偶长期居住的房屋认定为不属于他/她,有违常理。

夫妻关系的变化时间: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否与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的时间点高度重合?如果是,其补签以转移财产的动机就非常明显。

法院的最终认定倾向:

如果出资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另一方签字的协议、形成时间鉴定支持其主张、告知对方的证据等)来证明该协议是在购房时形成且为双方知晓的,法院极大概率不会采信该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为父母在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绝不会简单地被一份“事后补签”的协议所蒙蔽。在婚姻关系中,坦诚相待、及时沟通至关重要。如果父母确实有“只赠与子女一人”的意愿,务必在购房时就明确约定,并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美满,远离离婚的痛苦。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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