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 开设赌场罪到赌博罪轻罪辩护思路

2025/11/06 15:40:33 查看52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一、前言

  在刑事辩护领域,精准的罪名辩护往往能带来量刑上的实质性突破。就赌博类犯罪而言,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期显著高于赌博罪,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最高刑期为三年。

      由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 18 年,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杭州及浙江地区涉及“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占比逐年上升。团队 20 余人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对 “开设赌场”及“赌博罪”的定性、非法获利认定等核心争议点形成成熟辩护体系,特此展开实务研究,为当事人权益守护提供专业参考。

  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赌博罪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量刑看,分为三档,第一档5年以下,第二档5年以上10年以下,第三档10年以上或者无期。

  四、开设赌场和赌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伪造金融票证罪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加入检索报告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信用卡诈骗罪关于量刑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复制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取现金的辩护思路

(一)实施伪造信用卡这一手段行为后,以继续的犯意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这一结果行为,制作伪卡是犯罪手段,骗取财物才是犯罪目的,信用卡诈骗的目的行为与伪造信用卡的手段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二)复制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取现金,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比较常见的作案手段,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

  

  五、结语

  复制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取现金,是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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