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害人:何某、广东某某草业有限公司(代表汤某)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某区实施了两起合同诈骗行为。首先,于8月17日,他在未实际取得1200亩玉米秸秆所有权的情况下,与何某签订销售合同,以每亩80元的价格骗取何某9万6千元。随后,于8月29日,他以同样手段,谎称拥有1500亩玉米秸秆,以每亩80元的价格与广东某某草业有限公司的汤某签订合同,骗取12万元。两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1.6万元,均被吕某某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吕某某的父亲吕某某乙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彻底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
2、被告人具备全部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减轻刑罚于法有据。
3、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案件的焦点
1、合同诈骗金额达21.6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较高刑期范围内量刑?
2、被告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其刑罚?
3、基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补救措施,对其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案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吕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犯罪,必须依法惩处,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方面,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彻底坦白、真诚悔罪,并通过积极退赔全部损失消除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适用缓刑。该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强调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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