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柳某某以承包建筑工程需要材料为由,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然而,柳某某在取得钢管、扣件等材料后,并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直接将其变卖,获利人民币23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经专业鉴定,被骗取的材料总价值为人民币25万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案发后,柳某某于2023年6月21日得知孔某某报警,遂主动赔偿孔某某25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
1、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
2、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3、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4、初犯、偶犯,无前科,行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5、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并在判处罚金时考虑其经济困难状况。
五、案件争议焦点
法庭是否应全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各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能否被充分认定,并最终决定适用缓刑?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
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定罪,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了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缓刑。此判决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效果,有助于促使被告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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