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在开发商“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将“某信广场”消防工程承包给“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且明令禁止转包的情况下,被告人沈某某(使用“沈高智”身份)伙同郭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其有权对外转包上述工程的事实。他们以“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协议,并以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使该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
款项到账后,郭某某将其中30万元转入沈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案发后,沈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3、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4、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示了合同诈骗罪中量刑情节的严格认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综合运用。法院明确指出,自首的成立必须以“如实供述”为前提,被告人虽主动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故不认定自首。同时,基于其当庭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悔罪表现,并结合审前调查确认其适用缓刑无社会风险,法院最终判处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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