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法律如何“补上这一课”?

2025/11/07 10:24:36 查看69次 来源:叶斌律师

你或许听过这样的故事:一位嫌疑人被带走后,家人焦急万分,却不知道他是否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种焦虑的背后,是现实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实。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为什么这类问题难以杜绝,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何被视为关键转折点。

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名嫌疑人被带到办案机关,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他想保持沉默,却被要求“如实回答”。这看似简单的对话,实则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核心矛盾——“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赋予了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又规定了“如实回答义务”,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尴尬局面:一方面强调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又要求配合调查。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削弱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际效力,还可能让嫌疑人陷入被动。

如果我们将这一原则比作一座房子的地基,“如实回答义务”就相当于在地基上打洞。基础不牢,房子自然摇摇欲坠。因此,建议删除“如实回答义务”规定,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单设一条,明确赋予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国际标准的接轨,也是落实我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义务的重要一步。

律师在场权:一道防线

再设想一个情境:一位嫌疑人被单独关押,没有律师陪同,面对高强度的审讯压力,最终被迫承认了自己并未犯下的罪行。这种情况并非虚构,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为了防止类似悲剧发生,我们需要建立“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讯问过程中,律师有权在场观察和监督。这一制度在许多法治国家早已成熟,例如美国通过“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而在中国,尽管已有值班律师制度,但其作用更多体现在“见证人化”而非真正参与讯问过程。

我们应当借鉴域外经验,赋予律师在讯问时的消极在场权,即允许律师在场,但不能打断讯问流程。同时,应配套完善值班律师机制,比如安排24小时常驻看守所,提高补贴标准,以确保律师资源充足、到位。有了律师的监督,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小。

录音录像全覆盖:技术赋能正义

如果说律师在场是一道“人为屏障”,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一道“技术防线”。当前,《刑事诉讼法》仅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进行录音录像,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无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很多轻罪案件中的嫌疑人仍然面临遭受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践表明,录音录像具有震慑和监督双重功能。一旦发现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便可直接排除非法证据。此外,对于设备损坏的情况,也应明确规定:在设备维修前,不得开展讯问活动。这些细节的完善,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只有查看了完整的讯问记录,才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抗辩线索。可以说,录音录像的全面实施,是推动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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