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里的“已听取”,你信了吗?

2025/11/09 11:08:17 查看67次 来源:叶斌律师

起诉书里的“已听取”,你信了吗? 想象一下,你正焦急地等待案件进展,突然收到起诉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本院已听取辩护人意见”。可你的律师却告诉你,他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这种纸面记载与现实之间的裂缝,不是偶然,而是许多当事人和家属正在经历的困惑。

当“已听取”变成一句空话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家属拿着起诉书来找我,困惑地问:“叶律师,起诉书说检察官听过我们意见了,可我们律师连检察官的面都没见过啊。”这就像你去医院,医生在病历上写“已详细问诊”,实际却连你的症状都没问。问题出在哪?形式合规,实质掏空。很多辩护人发现,自己直到案件移送法院,都没被真正“听取”过意见;更离谱的是,有的检察官在起诉书落款后,才匆匆打电话“补听”。这种操作,把法律赋予的辩护权,降格成了简单的“签收”动作。

法律义务不是“软提示”

我们知道,刑事程序就像一套精密的机器,每个齿轮都必须严丝合缝。《刑事诉讼规则》第260条到262条,用近三百字详细规定了“听取意见”的刚性要求:必须由两名检察人员或一名加书记员当面进行,记录在案并由辩护人签名,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并附卷移送。这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提示,而是立法者特意设置的“程序刹车”,目的是以程序刚性保障实体公正。可现实中,这三条常被异化成三招“纸面听取”:事后补签、空白签名、概括勾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把“听取”变成了“签收”,让辩护权在时间差中被架空。

如何让听取回归实质

要改变现状,不能只靠呼吁,得用具体方法。就像修路不能只画线,还得装监控和护栏。技术上,可以强制“双同步”——对听取过程全程录像,并实时生成电子卷宗,让辩护人能随时查看,防止事后补录。管理上,在案件系统中设置“未上传听取笔录则无法起诉”的屏障,就像高铁发车前必须检查所有车门是否关好。更重要的是,激活程序性违法后果:法院可将“未听取”列为程序违法,辩护人可据此提出异议;检察内部则需将此类行为纳入过错追究,一经查实就严肃处理。考核导向也要从“诉得出”转向“听得实”,对依法听取后作出不起诉的案件给予加分,扭转唯数量论的惯性。

尽管现状让人忧虑,但我们相信,通过技术留痕、节点控制和制裁升级,能让“纸面听取”回归“实质听取”。起诉书里的每一行字,都该经得起程序的拷问。辩护权不是装饰,而是当事人权利的守护盾。只有让每一次听取都留下实质回声,司法文书才能重拾说理的权威,法庭的法槌才会敲得更加庄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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