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0 13:57:22 查看118次 来源:王强律师
某网约车驾驶员因其疲劳驾驶致使肇事车辆方向右偏以56公里的时速撞击前方在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车尾,后继续向前以约104公里的时速撞击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我方当事人,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来以为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是发现车辆没有保险,交强险都没有,车主是一个租赁公司也是皮包公司。
我们介入这个案子以后,发现本案最大的就是执行难的问题。网约车驾驶员一下子撞伤两个人,大概率是没有偿还能力,而车主又是皮包公司更不可能有偿付能力。调取交警队材料以后我们确认司机当时是在接单后去接乘客的过程中,而且司机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这里我们就要说下上海目前网约车的现状,相当一部分网约车驾驶员是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该资格证以前只有上海户籍才有报考条件,而网约车驾驶员又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地人,网约车平台对此也是持默许态度。现在的问题就是司机一旦发生事故,平台是否担责?从事故的发生上来看,平台并没有什么责任,因为不是车辆的控制人,但是从他们的一些机制来看,他们剥削司机导致网约车驾驶员为了生活很多一天都要跑十几个小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台对于事故的发生至少是放任的态度。
这里我说一句题外话,我们之前做过的另外一起案子,我们也是受害人,但是通过司机的举证我们看到了他的工作机制,先从A公司租车,由B公司帮忙注册网约车账号,在C平台接单,由D公司管理,E公司发放报酬。他手机里面有个群,里面有八个人,其中有安全员、财务、运营专员等等,每天早上六点多就开始发“X师傅,起来出车了,早上订单多”。我当时一开始还没看明白,后面我发现一个群里面其实只有司机一个人跑车挣钱,其他人都是在他挣的钱里面抽成,等于是他一个人养一个群。网约车司机的问题希望以后能引起重视,这个月我们还代理了一个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在高速收费站撞到前面大货车伤到脊椎瘫痪的案子,他们为了省钱很多吃喝住都在车上,再加上一天跑十几个小时,这种情况开车是相当危险的。
法院最后也判决了平台承担责任。具体裁判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根据《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个人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本案中,作为出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显然未对肇事司机及其车辆的网约车营运资质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审核注册司机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审核车辆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是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和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故应当对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但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网约车驾驶员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他们的背后也是一个个的家庭,也希望相关制度可以更加健全,一方面是减轻司机的生存压力,比如要求平台严格遵守抽成比例上限,落实保险制度,别让成千上万的网约车在城市里面“裸奔”,毕竟平台接单的时候撞了人还有平台出来担责,但是万一在非接单的时间段发生事故了呢?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