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11:53:36 查看151次 来源:季伟律师
《解释(二)》未明确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依据司法解释精神,分割时应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及非经济贡献等因素。
案例:
在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中,双方自2018年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共同出资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时,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同居期间,李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及照顾双方共同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同时因工作调整收入减少,对房贷的后续偿还贡献较低。2023年双方关系破裂,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解释(二)》未明确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依据司法解释精神,分割时应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及非经济贡献等因素。本案中,王某虽在购房时出资占优,但李某在同居期间对家庭生活、子女成长及房屋维护等均有实质性贡献,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形成紧密的经济与生活共同体。若仅按出资比例分割,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在确认出资比例优先性的基础上,结合李某的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经济贡献,以及房产实际使用需求(子女随李某生活),酌定王某享有房屋产权的60%,李某享有40%。这一裁判既体现了对经济贡献的尊重,又通过衡平因素保障了同居关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符合《解释(二)》兼顾“刚性出资比例”与“柔性衡平”的立法意图。
《解释(二)》未明确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依据司法解释精神,分割时应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及非经济贡献等因素。
案例:
在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中,双方自2018年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共同出资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时,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同居期间,李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及照顾双方共同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同时因工作调整收入减少,对房贷的后续偿还贡献较低。2023年双方关系破裂,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解释(二)》未明确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依据司法解释精神,分割时应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及非经济贡献等因素。本案中,王某虽在购房时出资占优,但李某在同居期间对家庭生活、子女成长及房屋维护等均有实质性贡献,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形成紧密的经济与生活共同体。若仅按出资比例分割,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在确认出资比例优先性的基础上,结合李某的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经济贡献,以及房产实际使用需求(子女随李某生活),酌定王某享有房屋产权的60%,李某享有40%。这一裁判既体现了对经济贡献的尊重,又通过衡平因素保障了同居关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符合《解释(二)》兼顾“刚性出资比例”与“柔性衡平”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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