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何以仍然频发?

2025/11/14 12:01:14 查看292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冤假错案的频发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性根源

司法体制的深层缺陷,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土壤。

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侦查中心主义"的痼疾,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往往直接主导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法院难以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同时,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导致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

绩效考核指标异化,也是重要原因。

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量化指标催生了"命案必破"的非理性逻辑,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压力,促使部分案件在证据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便匆忙立案、起诉。


二、证据制度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不力,是冤假错案的直接诱因。

尽管立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践中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手段仍然存在,部分侦查人员通过暴力获取口供,随后在法庭上以各种理由掩盖非法取证行为。

口供中心主义思维根深蒂固,办案人员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一旦口供形成,其他证据往往被用来佐证它,而非独立审查其真实性。


三、人为因素干扰

司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是技术性根源。

部分司法人员缺乏对证据全面、细致的审查能力,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对复杂案件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能力欠缺。

职业道德缺失,同样不容忽视。

个别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或人情关系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四、外部压力影响

舆论压力,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在一些热点案件中,媒体的过度渲染和公众的情绪化反应,使得司法机关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可能影响独立、公正的审判。

行政权力干预,也是重要因素。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因素,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处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防范机制建设

为防范冤假错案,国家已采取多项措施。

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强化辩护权保障,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和监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


六、典型案例分析

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典型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普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证据不足等问题。

这些案件的纠正往往依赖"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通过正常申诉渠道成功者寥寥,凸显了申诉救济机制的功能性障碍。

冤假错案的治理需要从司法理念、制度建设、办案方式三方面同步推进,构建一套严密的防错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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