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4 14:37:00 查看137次 来源:丁海江律师
患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或微创或介入或特殊检查等)签字,是医院履行的告知义务而不是医院的权利。因此知情同意书患者不是放弃权利声明、更不是签生死状,医院并不能当然免责。如果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医院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家都知道,手术前,医院会让患方去医生办公室或者病房签一份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上面写出多种病情加重和可能导致意外死亡的情况。患方只有签字,才能安排手术治疗。实际上,患方如果想手术就没有选择,只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一旦手术或围手术期出现病情变化,双方发生争议,无论是和解、第三方调解、还是去法院诉讼,医院通常都会表示:患者术前在《手术同意书》(或微创或介入或特殊检查等)已签字同意,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任何手术都有风险,不能手术成功就皆大欢喜,出现意外或不利后果就认为是医方的过错。只要患方签字同意,就应承担责任。
本律师认为:手术同意书(或微创或介入或特殊检查等)并不等同于民事中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或协议。患者对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用途、目的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相关认定存在明显的误区。
一、法律上,手术或微创或介入或特殊检查等实施之前,让患者签署同意书的主要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疗行为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医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此,对于手术包括微创手术、介入等疗法,患者享有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术前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的法律基础。
二、手术或微创或介入或特殊检查等的相关同意书是病历文件之一,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均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并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如必须写明记录谈话的时、地点、谈话医师签名等。由此可见,手术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医疗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三、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享受的知情同意权,是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义务条件的。
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大致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是患方签字后,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手术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2、是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对该医疗措施的应由损害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 因此,术前告知是医方必须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签署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范常规等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事先免除。手术引发事故纠纷有多种原因,性质依据侵权法等相关法规界定,不是一纸手术同意书能在事前讲明的。
四、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如果签了知情同意书,医院就不担责的话,那也就不存在医院担责的问题了。但实际情况是,凡是本律师代理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患方诉讼胜诉医方担责赔偿损失的占绝大多数,仅有个别案件因患方家属之间产生争议,导致没有采纳我的建议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患方签署手术(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同意书,是医方为了保证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必需履行的告知义务。手术同意书,不是生死状,医疗机构对患者给予的诊疗行为,如果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院不能免责,仍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