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与武汉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04/04 11:26:10 查看1354次 来源:李光福律师

  一、案情介绍

  邱女士于2015年7月与武汉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使用权合同》,并约定:甲公司将商铺租赁使用权以22.1万元价款转让给邱女士,租赁使用权为三年,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邱女士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2万元,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0.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邱女士可以在2016年7月8日、2017年7月8日、2018年7月8日申请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至第三年期满时,甲公司原价回购邱女士所持有的商铺租赁使用权,并在邱女士所持商铺租赁使用权三年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邱女士所购商铺使用权总价款原价全额返还。甲公司指定武汉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责项目整体运营管理,邱女士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同时邱女士与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按照返租方式,由乙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给邱女士。年度租金收益为22100元。若邱女士于2016年7月8日申请解除《商铺租赁使用权合同》,年度租金收益为年度租金收益标准的40%,若2017年7月8日申请解除《商铺租赁使用权合同》,年度租金收益为年度租金收益标准的70%,若2018年7月8日申请解除《商铺租赁使用权合同》,年度租金收益为年度租金收益标准的100%。乙公司有权通过甲公司从邱女士支付的转让金中扣除多支付的租金收益。

  合同签订后,邱女士刷卡全额支付了22.1万元合同款,甲公司出具了两份收据。2017年7月8日,邱女士按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商铺租赁使用权合同》,并于2017年7月19日按甲公司要求填写了《商铺回购申请表》、《付款申请书》,经邱女士、甲公司、乙公司三方核算,甲公司应在扣除乙公司多支付的租金后退还邱女士207618.91元。《商铺回购申请表》上备注“在提出书面申请后30天内退款到客户指定收款账户”。但甲公司一直拖延拒付,邱女士不得已于2017年11月委托律师维权。

  二、办案经过

  律师2017年11月10日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款,与对方面谈以期和解,但甲公司毫无诚意,虽然对事实都认可,却既不愿意承诺分期付款,也不愿意拿出其他可操作的方案,只是一味称无钱支付,有钱了再慢慢付款。

  由于合同等关键证据原件都被甲公司收走,律师建议邱女士趁对方还认可事实的情况下及时起诉,以免时间久了对方翻脸否认,到时候再诉讼就会因为没有证据原件和对方认可而承担败诉结果。邱女士接受了律师建议,案件于2018年1月3日在武昌区人民法院中南路法庭开庭审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并在法官和律师的反复沟通下,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拿到调解书后,甲公司已分期支付了部分款项,目前本案还在执行阶段。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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