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赖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靳某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原告赖某与被告靳某以合伙形式,共同承接并施工了“广州某小学军事体验场、国防长廊校园改造工程项目”与“广州某区某小学教学楼粉刷改造项目”两个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晚进行初步核算,确认在扣除已付款项后,被告靳某尚欠原告赖某工程款共计12万元。
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22年2月15日再次对账,被告靳某对该欠款金额予以书面确认。此后,被告靳某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某通信平台转账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但剩余9万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人民币9万元。
2、判令被告以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原告在起诉前并未正式催告并给予合理的付款宽限期,因此其资金占用损失应从其主张权利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本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日)起算更为公允。
2、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虽有其签字,但该文件仅为对最终欠款总额的确认,并未完整附上形成该总额所依据的每一笔原始支出凭证、工时记录及成本明细。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支付下欠工程款?
2、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六、判决结果
1、支持被告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某工程款9万元。
2、部分支持利息请求,被告应以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支付自2022年8月2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驳回原告关于按LPR 1.5倍计算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千元由被告靳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清晰的对账记录等证据,确认了欠款事实与金额,维护了守约方的权益。判决不仅强调了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关键的是对利息诉求进行了合理裁量: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但将计算标准依法调整为同期LPR,驳回了缺乏合同依据的LPR1.5倍请求,体现了公平原则。此案警示当事人务必重视书面凭证,并切勿缺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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