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原系合作关系。2020年3月15日,孟某某向康某某转账50万元,康某某当日出具了内容明确的《借条》,初步确立了民间借贷关系。然而,一周后,双方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签订了《某股份协议书》,约定该50万元作为孟某某购买康某某在某小学部分股份的投资款。
此后,孟某某并非消极的债权人,而是实际深度参与了小学的经营管理,并在多份经营账目上以核对人身份签字确认。因合伙经营出现亏损,孟某某就同一笔50万元款项分别提起了两个诉讼:其一是本案,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借款本息;其二是另案处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涉及投资权益及亏损分担。本案的争议正源于此笔款项法律性质的认定分歧。
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康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方(我方)代理意见
1、该50万元款项已从最初的借款转化为双方合伙经营小学的投资款。
2、自《借条》出具后,孟某某从未追讨过借款,其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3、孟某某已实际参与合伙经营并签署多项经营文件,其就同一笔款项提起两个诉讼,意在逃避合伙经营的亏损风险。
五、案件争议焦点
孟某某支付给康某某的50万元款项,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孟某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院在界定法律关系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拘泥于最初的《借条》形式,而是根据双方后续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并长期未主张债权等一系列实际行为,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使借款性质发生转化,变更为合伙投资款。因此,相关的盈亏风险与权利义务应在合伙纠纷框架内解决,债权人不能就同一笔资金同时寻求借贷与投资两种法律路径的保护。
八、本案关键词
#民间借贷转化投资款纠纷律师 #合伙合同纠纷纠纷律师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律师
#广州民间借贷转化投资款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合伙合同纠纷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林智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