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梁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鲍某
被告二:卜某
二、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与被告鲍某系经梁某姐夫介绍相识,双方基于此层关系往来密切。2022年,鲍某主动邀约梁某,提议共同投资位于广东某县的一个硪矿开采项目。双方随后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梁某出资60万元即可占有一股。
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梁某通过转账方式,分多次向鲍某支付投资款合计66万元,款项均由鲍某负责接收并对外联系合伙事宜。后梁某因迟迟未能见到矿山原始合同,对项目的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遂要求退出合伙。
经与鲍某协商,鲍某同意退还全部投资款66万元。然而,协议达成后鲍某并未履行退款义务,经梁某多次催收均无果。梁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将鲍某及其妻子卜某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合伙资金66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卜某辩称:
1、其对鲍某与梁某的合伙事宜毫不知情,也从未参与。
2、涉案款项发生期间,其与鲍某已长期分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鲍某辩称:
1、承认与梁某存在合伙关系及收到66万元款项的事实。
2、辩称因上游合作人患病死亡,合伙项目未能进行且无法继续,投资款无法收回。
3、确认卜某未参与合伙,对此不知情。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鲍某是否应向原告梁某返还投资款33万元?
2、该笔合伙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卜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 判决结果
1、被告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梁某投资款66万元。
2、驳回原告梁某对被告卜某的诉讼请求(即卜某不承担责任)。
3、案件受理费7千元,由被告鲍某负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合伙合同纠纷中责任认定的关键。法院明确支持原告刘某向被告杨某追回投资款的诉请,核心在于确认了口头合伙合同的效力及因合同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返还责任。然而,原告要求被告兰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被驳回,这突出表明,将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债权人需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无法突破债务的相对性。此案为类似情形下的权利主张提供了重要警示。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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