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郭某1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
第三人:
广州某区土地储备中心(拆迁人)
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代建单位)
郭某5(已放弃继承的原继承人)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家庭动迁安置财产分割纠纷。被拆迁房屋原属于已故的郭某伟所有,坐落于广州市某区某家村。2013年,因土地储备项目需要,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时,郭某伟及其配偶早已去世,其三名子女郭某1、郭某昊(已故)和郭某5成为法定继承人,其中郭某5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了继承权。
据此,拆迁人广州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与作为安置对象的郭某1和郭某昊兄弟二人,正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位于某区某镇的两套房屋,即本案争议的502室与802室。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家庭内部矛盾逐渐显现。郭某昊于2018年去世后,其享有的安置房份额由其三名子女(即本案三被告)继承。
原告郭某1主张,其与弟弟郭某昊生前已达成“一人一套”的口头约定,但三被告之间意见不一,尤其被告郭某2还提出原告尚有其他款项未结清,导致房屋长期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过户。协商无果后,原告郭某1为明确产权归属,遂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两套动迁安置房(502室、802室)各享有50%的份额。
2、请求判决采用“折价归并”方式分割房产:5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802室房屋归三被告所有。
3、请求判令第三人(拆迁和代建单位)协助将502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郭某2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请。主要抗辩理由为原告郭某1尚欠其款项合计约18万元(一笔10万余元的动迁结算款和一笔8万元的“活动费用”),此事未解决前不应分割房产。
被告郭某3、郭某4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请。对家庭内部的继承情况和款项纠纷表示不清楚,但认可其父郭某昊生前曾与原告有过“一人一套”的口头约定。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两套动迁安置房应如何分割?
2、原告与被告郭某2之间的款项纠纷是否影响本案房产分割?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折价归并”方式分割房产,502室房屋归原告郭某1所有;802室房屋归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共同共有。
2、原告郭某1需向三被告支付共计5万元(包括因502室面积较大而产生的面积差价款2万元,以及应归属于郭某昊的动迁差价款3万元)。
3、第三人(拆迁和代建单位)有义务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动迁安置引发的法定继承与分家析产纠纷。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区分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基于动迁协议和家庭内部约定的物权分割关系,对此,法院尊重事实和证据,支持了家庭内部的分配方案;二是原告与部分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明确此类纠纷应另行解决,不应对房产分割构成阻碍。这一判决既明确了物权归属,维护了家庭协议的效力,也指明了其他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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