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白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胡某、蒋某、蒋某路
第三人:广州某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蒋某飞于2016年6月19日去世,其生前与原告白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蒋某路。2014年9月,蒋某飞与广州某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广州市某镇某利家园x号楼xxx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蒋某飞去世时,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白某某、儿子蒋某路、父亲蒋某贵及母亲胡某。蒋某贵于2018年在其子蒋某飞之后去世,且未放弃继承,因此其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继承人(即配偶胡某和次子蒋某)承受,此即为“转继承”。
因各继承人间就如何分割该房屋中属于蒋某飞的遗产份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白某某为明确产权归属,遂将其他继承人及房屋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三、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将涉案房屋(广州市某镇某利家园x号楼xxx室)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1、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2014年9月)与被继承人蒋某飞去世时间(2016年6月)较为接近。从保护全体继承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理论上存在对购房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空间,以避免将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纳入遗产范围。
2、鉴于白某某已当庭承诺将妥善保障蒋某路的全部权益,且蒋某路已成年或本人明确同意,我们对此予以认可,不再坚持要求额外的保障措施。
五、 案件争议焦点
在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部分进行合法、公正的分割和确权?
六、 判决结果
1、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广州市某镇某利家园x号楼xxx室)的所有权归原告白某某所有。
2、被告胡某、蒋某、蒋某路及第三人广州某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白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七、 案件总结
法院的判决精准适用了“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先将房屋一半产权划归配偶葛某,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在确认法定继承人范围并处理了“转继承”情形后,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基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终将房屋全部所有权判归原告。整个审理过程流畅,判决合法合理,高效地解决了家庭遗产分割问题。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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