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钟某1、钟某2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鹤某
第三人:广东某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被继承人:钟某城(于2015年去世)、叶某仪(于2020年去世)
关系人:钟某贤(被继承人之子,于2010年去世,原告钟某2为其女儿)
二、案情简介
本案核心为一起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动迁财产分割的家庭纠纷。被继承人钟某城与叶某仪夫妇先后于2015年及2020年去世,遗留主要遗产为一套位于广州市某区某堂路***弄*号***室的动迁安置房。
该房屋来源于2013年叶某仪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就原位于广州某区某家村钟家宅**号的宅基地房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仅为叶某仪与钟某城二人。该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广东某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尚未办理小产证。被继承人夫妇共育有六女一子,其子钟某贤已于2010年去世,孙女钟某2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诉讼。
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两原告声称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被继承人夫妇于2013年立下的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表示将系争房屋中其各自份额均由女儿钟某1、钟某6及孙女钟某2三人继承。因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系争房屋由原告钟某1、钟某2及被告钟某6共同继承,继承后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2、请求法院判令其他被告及第三人协助上述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四、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钟某3、钟某4、钟某5代理意见:
1、不同意原告诉请。主张自己同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且被继承人生前曾表示对不起三人。
2、被告钟某4、钟某5在动迁时户口也在老宅内,并对老宅建造有贡献,对未获得动迁利益表示不解。
被告钟某6意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尊重并认可父母的公证遗嘱。
被告鹤某代理意见: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钟某城、叶某仪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确定系争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
2、系争房屋所代表的动迁利益是否完全属于被继承人叶某仪和钟某城的遗产,被告钟某4、钟某5以其户口在册、对老宅有贡献为由主张动迁利益是否成立。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钟某1、钟某2及被告钟某6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2、判决其他被告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上述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3、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钟某1、钟某2、钟某6平均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房屋为被继承人叶某仪、钟某城的遗产。两位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故认定为有效。根据遗嘱,其遗产应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钟某1、钟某2、钟某6)继承。关于被告钟某4、钟某5提出的动迁利益主张,法院认为动迁协议是确定被安置人资格和利益范围的关键依据,在协议未被推翻的情况下,其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据遗嘱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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