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颜某1,何某(夫妻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颜某2
第三人:
广州某丽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简称某丽房地产公司)
广州某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继承人:颜某良(于2020年8月10日死亡)
二、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颜某良与何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即本案原告颜某1与被告颜某2。二人于1989年离婚后,颜某良于1994年与蒋某某再婚,蒋某某于2001年去世,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3年10月,颜某良(作为乙方代表)与第三人某丽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原由颜某良、颜某1、何某三人居住的广州某区某东村房屋进行拆迁。根据该协议,安置对象为上述三人,并据此安置了本案系争房屋——广州市某区某华路***巷*号***室。
2020年8月10日,颜某良去世,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原告颜某1、何某与被告颜某2就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颜某良名下存款等遗产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两原告遂诉至法院,引发本案争议。
三、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系争房屋中属于颜某良的遗产份额由两原告继承,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向被告支付十五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2、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3、请求继承颜某良名下的12万元银行存款。
4、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1、认为系争房屋完全来源于被继承人颜某良的原始房产,应全部作为遗产分割。
2、主张自己也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要求依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
3、否认原告关于“父母由兄弟二人分别赡养,遗产各归其主”的口头协议。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该房屋是颜某良的个人财产(完全属于遗产),还是包含了原告颜某1、何某财产份额的家庭共同财产?
2、该笔12万存款是纯粹的被继承人个人遗产,还是如原告所主张的属于家庭动迁款的一部分?
3、在法定继承前提下,原、被告作为继承人,是否应分得同等份额?是否存在一方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或存在可多分、少分的法定情形?
六、 判决结果
1、认定被继承人颜某良享有系争房屋48%的产权份额,该份额为其遗产。
2、该48%的遗产份额由原告颜某1继承,继承后系争房屋归原告颜某1、何某共同所有。
3、原告颜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颜某2支付房屋折价款 80万元。
4、被告及第三人广州某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折价款后三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关于12万元存款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判归原告颜某1继承所有。
6、关于死亡抚恤金92,480元抚恤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参照遗产分割原则,判归原告颜某1所有。
7、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颜某1、何某及被告颜某2按法院确定的比例分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为拆迁安置房法定继承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未将安置房简单等同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判决核心是综合考量被安置人身份、基于人口的托底保障政策及对被继承人的特殊补偿,酌定其仅享有48%份额,精准区分了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同时,基于原告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在遗产分割上予以倾斜,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处理无凭主张,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则。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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