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以患有艾滋病期间患有恶性肿瘤属于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内蒙古法院成功获赔

2025/11/19 10:18:31 查看16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W先生不幸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但他积极治疗,生活态度乐观。在一次例行体检中,他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癌。W先生想起自己曾购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其患有艾滋病的历史,随即以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患有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这一结果让W先生感到既愤怒又绝望。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合同中“患有艾滋病期间患有恶性肿瘤”的免责条款,其效力如何?该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及《保险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审视: 并非所有写在合同里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其合理性存疑。甲状腺癌与艾滋病之间,并无明确、直接的医学因果联系。艾滋病病毒主要攻击免疫系统,而甲状腺癌的发病机理与之关联性不大。保险公司将两种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的疾病捆绑在一起,一律免除责任,实质上是不合理地排除了被保险人在罹患一种独立重疾(甲状腺癌)时获得赔付的核心权利。

  2. 涉嫌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与不公: 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客观上导致了所有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无论其后续所患恶性肿瘤是否与艾滋病相关,都将被剥夺获得重疾保障的权利。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原则。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而非将特定群体彻底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3. 保险公司的提示与说明义务需极端严格: 对于如此严苛且敏感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所负有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标准应远高于普通条款。它必须确保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完全理解其含义——即一旦感染HIV,将来患上任何恶性肿瘤(即便无关)都无法获赔。保险公司极难证明其已就如此残酷的后果进行了足以引起常人重视的、特别清晰的说明。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关乎条款效力的“攻坚战”,必须从根本上去否定该条款的合法性。我们的策略是:

  • 直指条款无效: 我们在法庭上明确提出,该免责条款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它并非基于风险对价原则,而是构成了对一类被保险人的整体性保障剥夺,显失公平。

  • 论证无因果关系: 我们提交了医学文献和专家观点,力证W先生所患的甲状腺癌是其自身独立发展的疾病,与艾滋病病毒感染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建立在一种“有A就必然无责于B”的错误逻辑上。

  • 强调程序瑕疵: 同时,我们同样质疑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充分性。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保险时,已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别方式,就这一极端重要的免责后果进行了明确告知。

内蒙古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高度认同我方关于“该免责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观点。法院认为,在无法证明甲状腺癌是由艾滋病直接导致的情况下,适用该免责条款对W先生显失公平。因此,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向W先生支付重疾保险金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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