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林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王某
二、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林某在某国收购了6颗非洲狮犬牙,为在国内售卖牟利,他与被告人王某商议后,决定将狮牙夹藏在衣物中,通过国际快递以瞒报品名的方式邮寄给王某接收。林某随后通过文玩中介联系到国内买家董某,在收取5万元货款后,指使王某将6颗狮牙转寄给董某。同年10月,公安机关从董某处查获其中1颗狮牙。
此次走私成功后,林某再次以相同手法,将4颗更为珍贵的虎犬齿邮寄入境,但在海关入境查验时被全部查获。经鉴定,涉案的1颗狮犬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值4千元;4颗虎犬齿属于附录Ⅰ物种,价值高达30万元,总案值30.4万元。案发后,林某在王某规劝下于2020年11月2日回国投案,王某也于同年11月18日主动到案。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建议量刑:
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至5万元。
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2万元,并建议在缴纳罚金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林某具有主动、彻底的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诚恳。
2、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预缴罚金,表现出极强的悔罪表现。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林某的主观恶性和可能再犯的风险较低。
五、 案件争议焦点
在犯罪数额巨大(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对具备自首、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能否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判令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虎牙等)及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
七、 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典型案例,深刻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达30余万元、依法应予严惩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了林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及王某的从犯地位、自首、立功(规劝同案犯投案)及二人均预缴罚金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对二人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精准。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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