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案值30万余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当事人获判缓刑

2025/11/19 17:48:27 查看10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林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王某

 

二、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林某在某国收购了6颗非洲狮犬牙,为在国内售卖牟利,他与被告人王某商议后,决定将狮牙夹藏在衣物中,通过国际快递以瞒报品名的方式邮寄给王某接收。林某随后通过文玩中介联系到国内买家董某,在收取5万元货款后,指使王某将6颗狮牙转寄给董某。同年10月,公安机关从董某处查获其中1颗狮牙。

 

此次走私成功后,林某再次以相同手法,将4颗更为珍贵的虎犬齿邮寄入境,但在海关入境查验时被全部查获。经鉴定,涉案的1颗狮犬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价值4千元;4颗虎犬齿属于附录Ⅰ物种,价值高达30万元,总案值30.4万元。案发后,林某在王某规劝下于2020年11月2日回国投案,王某也于同年11月18日主动到案。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建议量刑

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至5万元。

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2万元,并建议在缴纳罚金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林某具有主动、彻底的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诚恳。

2、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预缴罚金,表现出极强的悔罪表现。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林某的主观恶性和可能再犯的风险较低。

 

五、 案件争议焦点

在犯罪数额巨大(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对具备自首、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能否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判令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虎牙等)及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

 

七、 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典型案例,深刻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达30余万元、依法应予严惩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了林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及王某的从犯地位、自首、立功(规劝同案犯投案)及二人均预缴罚金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对二人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精准。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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