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一:蓝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周某某
二、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蓝某某、周某某加入一个分工明确的走私犯罪集团。该团伙主要从某国走私冻品入境。在2022年7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的一次具体犯罪行动中,蓝某某作为团伙头目的副手,亲自驾驶飞艇前往某国海域接运冻牛肉,并通过水路将货物运至国内某区一隐蔽的非设关码头。
与此同时,周某某负责在该码头联系并安排吊车与工人完成卸货作业。随后,这批重达30吨的走私冻牛肉在陆路转运途中,于国内某市一旧石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海关核定,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款高达人民币72万元,数额巨大。在此次及系列犯罪活动中,蓝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0万元,周某某非法获利9千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蓝某某、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蓝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3、被告蓝某某家庭困难,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请求从轻处罚。
五、案件争议焦点
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综合评判各被告人所具有的从宽情节(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和具体犯罪情节(地位作用、非法获利),能否适用缓刑?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一蓝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2、判令被告人二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其退缴的违法所得9千元予以没收。
3、没收二人作案所用的手机。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其判决结果清晰体现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原则。法院在量刑时,严格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具体作用及非法获利差异,确定了不同的基准刑。同时,充分考量了蓝某某的自首、周某某的坦白及二人均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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