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个组织严密、跨境运营的特大网络赌博犯罪集团。2016年起,主犯史某(已判决)在某国依托“某彩”平台,设立包含“六合彩”等多款赌博游戏,通过境外服务器招揽中国公民参赌。为扩大规模,该集团后又于2017年在邻国设立推广分部运营“某81”平台。
该集团内部分工明确,设有推广、财务、客服等团队,并利用大量“人头卡”转移巨额赌资以逃避打击,涉案资金流水特别巨大。被告人喻某于2016年5月至9月及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受雇于该犯罪集团,在位于某国的“某彩”赌博平台内担任推广人员,参与了招揽赌客的犯罪行为。2024年2月24日,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喻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系犯罪集团案件,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喻某在该跨境赌博犯罪集团中,仅是一名受雇从事基础推广工作的底层人员,其行为完全受上级管理层指挥和支配。系从犯,所起作用显著轻微,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2、喻某已积极退缴了其全部违法所得,消除了其行为带来的部分社会危害后果,展现了真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喻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2017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法院需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2、法院需要综合评判喻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构成从犯)、归案后的表现(是否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是否退赃等情节,以决定最终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喻某犯开设赌场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适用旧法),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体现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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