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癌,未如实告知并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11/20 10:02:30 查看12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我方当事人X先生因出现血尿症状,前往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膀胱癌,并接受了相应的手术治疗。随后,他依据其购买的住院医疗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调取了X先生数年前的一次门诊记录,记录显示他曾因“泌尿系感染”就诊,并有过“镜下血尿”(即显微镜下才能发现的少量血尿)。保险公司据此认为,X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项病史,且当前的膀胱癌与该病史存在关联,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层面:

  1. 未告知的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项”? X先生未告知的“泌尿系感染”伴“镜下血尿”,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2. 膀胱癌是否属于“既往症”? 数年前的良性感染与数年后的恶性肿瘤之间,能否划上等号?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重要事项”的认定标准: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实践中,“泌尿系感染”是一种极为常见的良性疾病,“镜下血尿”也可能由多种非恶性原因(如结石、炎症)引起。保险公司欲证明此事项的“重要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若其知晓该情况,就会做出“拒绝承保”或“加费承保”的决定。通常,仅凭一份孤立的普通门诊记录,保险公司极难完成此项举证。

  2. “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举证: 保险公司主张膀胱癌是“既往症”,就必须在医学上证明数年前的良性感染与当前的恶性肿瘤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需要非常确凿的医学证据支持。然而,膀胱癌的病因复杂,可能与吸烟、环境、遗传等多种因素相关,将一次普通的泌尿系感染认定为膀胱癌的直接病因,在医学上缺乏依据,在法律上无法成立。保险公司是在进行一种“有前科,则后病必由其生”的武断推定。

  3. 不可抗辩条款的精神: 虽然医疗险对“既往症”的免责不直接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其立法精神——即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保护消费者合理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保险公司不能无限期地、无边界地去追溯被保险人过往的所有轻微病史,并将其与多年后的重疾强行关联。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此案后,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

  • 驳斥“重要性”: 我们指出,X先生未告知的仅是普通炎症,并非恶性肿瘤前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核保手册等内部文件,证明此类情况确属其核保时会重点考量的“重要事项”。

  • 切断“因果关系”: 我们强调,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鉴定意见证明“泌尿系感染”必然导致“膀胱癌”。两者在疾病性质、严重程度上存在天壤之别,保险公司的关联主张纯属主观臆测。

  • 强调保险公司调查义务的时限: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完全有能力通过问卷或体检等方式进行更深入的询问,但其并未这么做。在出险后,再试图将远因作为拒赔理由,有违诚信。

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我们层层递进,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核心论点。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先生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也无法证明膀胱癌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X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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