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肿瘤,以病理报告为良性/交界性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2025/11/20 10:03:04 查看12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L女士因发现卵巢包块入院手术治疗,术后病理诊断报告为:“(左侧卵巢)交界性浆液性肿瘤,部分区域疑有间质浸润”。面对这样一份在良性与恶性之间“徘徊”的病理报告,保险公司下达了拒赔通知,理由是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并引用条款中关于“交界性肿瘤”除外责任的规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对于介于良恶性之间的“交界性肿瘤”,且伴有“间质浸润”提示的情况下,是否应严格按字面解释条款拒赔,还是应当从疾病对患者身体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及合同目的出发,进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探究疾病的实质而非标签: “交界性肿瘤”虽然名称上不直接等同于典型的“癌”,但其具有恶变的潜能,且其治疗方式(手术范围、术后随访等)与恶性肿瘤高度相似。L女士的病理报告中更关键的描述是“部分区域疑有间质浸润”,这是肿瘤细胞突破基底膜向深层组织侵犯的表现,是恶性肿瘤的重要特征之一。保险公司仅抓住“交界性”这个标签,而忽略“间质浸润”这一更具恶性指向的描述,是片面的、不合理的。

  2. 重疾险的初衷是补偿“重大疾病”带来的损失: 重大疾病保险的创立初衷,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风险。L女士所患疾病,无论其最终病理名称为何,其实际带来的健康损害、所接受的治疗方案(卵巢切除术等)、以及后续的复发风险和长期随访压力,完全符合一个“重大疾病”的特征。如果仅因病理名称不在一个僵化的列表里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3. 格式条款解释的“有利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如“恶性肿瘤”)与复杂的医学实践出现模糊地带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交界性肿瘤伴浸润”这种灰色地带,至少存在两种解释:一种严格按名称排除,另一种按疾病的实质严重性予以赔付。此时,法院应当采纳后一种解释。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为L女士设计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提升视角,聚焦实质”:

  • 引入临床医学视角: 我们协助当事人收集了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说明,强调该疾病在临床上的高度风险性和治疗方案的侵袭性,使其在实质上与恶性肿瘤无异。

  • 论证合同目的落空: 我们在法庭上指出,L女士所承受的健康损害和经济负担,正是重疾险意图覆盖的风险。保险公司的拒赔,导致其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无法获得补偿,合同目的已然落空。

  • 质疑定义的科学性与周延性: 我们主张,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无法涵盖所有具有恶性行为的疾病,其条款本身存在不周延性。这种不周延性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承担。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结合L女士的病理报告中有“间质浸润”的描述及其所接受的治疗方案,其所患疾病具有高度的恶性风险和严重的临床后果,实质上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过于拘泥于文字表面,未能从合同本质目的出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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