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观点

2025/11/20 15:37:03 查看160次 来源:李淑明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现实案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一家废品店的老板,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收购他人通过盗窃手段获取的赃物。经过详细统计,其收购赃物的次数超过了10次,而且这些被收购的财物累计价值达到了10000元。然而,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达到一定次数标准时,即达到10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其刑期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10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废品店老板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判罚是否会比实施盗窃罪的被告人的判罚更重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盗窃罪的下游犯罪,因未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社会危害性相对更低,如果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判处的刑罚重于上游盗窃罪的被告人,这就与罪行相适应原则产生了冲突。故,在量刑上应轻于上游犯罪,这样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若最终判处刑罚重于上游盗窃罪的被告人,则需要考虑阅卷辩护,上诉的问题了。

 

从犯罪链条看,废品店老板的行为虽助长了盗窃犯罪,但并非盗窃的直接实施者。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确保量刑既合法又合理,避免出现罪刑失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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