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二、案情简介
本案核心争议源于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裴某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当日,双方一同前往银行,由李某从其账户取现后,将200万元存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股票交易,相关操作使其个人资金与案涉款项处于混同状态。
2020年5月,应裴某要求,李某出售了部分股票,并将所得50万元转入裴某指定的其女儿银行账户。此后直至2023年,双方未就该笔款项再发生争议。2023年,因李某之子与裴某之女婚姻破裂并涉及离婚财产纠纷,裴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150万元为民间借贷,李某已归还的50万元视为部分还款,要求法院判令裴某偿还剩余150万元本金及自借款之日起的巨额利息。而李某则抗辩称,双方从未达成借贷合意,该款项实为裴某委托其进行股票投资的理财本金,50万元是投资亏损结算后的最终返还,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本案因款项交付时缺乏书面协议,且交织着特殊的亲属背景,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最终形成诉讼。
三、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李某支付已归还的50万元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被上诉方代理意见
1、双方是委托炒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李某系无偿代为理财,150万元是投资款。
2、有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有替他人炒股的习惯。
3、裴某在长达数年内未催款,直至双方子女产生离婚诉讼后才起诉,有违常理。
4、裴某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证据不足。李某已提供充分反证,举证责任应回转至裴某,裴某未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应承担败诉后果。
四、案件争议焦点
裴某支付给李某的15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民间借贷的借款,还是委托炒股的投资款?
五、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方裴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方李某应向上诉方裴某支付欠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裴某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关于50万元期间的利息及150万元在起诉前的利息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裴某和李某按比例分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额资金往来约定不明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的核心在于精准适用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收款方李某主张款项系委托理财,但其提供的混同账户记录及关联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法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意,未能动摇原告裴某凭借转账凭证建立的初步证明,故承担败诉后果。此案凸显了在民间经济活动中,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法律关系及款项性质的极端重要性,口头约定蕴含巨大法律风险。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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