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周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广州某理有限公司(主债务人)
被告二:钟某(某理公司股东)
被告三:廖某(某理公司股东)
被告四:广州某强有限公司(某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原告周某与被告一广州某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协议》,约定周某支付70万元成为“加某理”品牌在广州市某区的运营方。合作出现问题后,双方于2023年2月16日签订《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一公司须在2023年3月12日前向周某全额退还70万元投资款,并约定了高额逾期违约金。
然而,协议到期后,被告一公司仅通过其股东陆陆续续退还了30万元,剩余40万元迟迟未付。此后,周某还发现,被告一公司在债务明确存续期间,于2023年11月决议将注册资本从2500万元大幅减资至200万元,但并未依法直接通知她这位已知债权人。
因多次催讨无果且公司人员失联,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某理公司及其股东、关联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某理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40万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三廖某、被告广州某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二钟某因其违法减资行为,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被告代理意见
1、被告钟某、廖某的减资行为程序合法,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原告仅以被告四是我司全资子公司为由主张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两公司在财务、财产、业务、人员及场所等方面存在混同。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一某理公司是否应承担退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2、被告二钟某、被告三廖某作为股东,在公司违法减资过程中是否应承担个人责任?
3、被告四某强公司作为被告一某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应对某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一广州某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某投资款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LPR计算)。
2、判令被告钟某在1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廖某在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四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以及按原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钟某、被告三廖某共同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核心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公司在明知有特定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法律效果与股东抽逃出资相同。因此,作出减资决议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公司减资程序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关于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强调主张“人格混同”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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