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原告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自称擅长炒股的被告吴某,双方随后建立了口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约定,李某提供其本人及亲友名下的共计两个证券账户和相应资金,初始投入本金高达240万元人民币,全权交由吴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双方约定,投资所产生的盈利部分由李某与吴某各分配50%,但对于投资可能出现的亏损如何承担,并未作出明确约定。
在委托初期,账户确实获得一定盈利,双方在2020年至2021年间依据约定进行了收益分红。然而,自2022年起,投资情况急转直下。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吴某的投资决策——其重仓买入了“某动能”这只股票。2023年4月,该股票因经营状况恶化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沟通中,吴某向担忧的李某传递了强烈的主观信心,作出了“万一没重组我也给你做回来”的口头承诺,但并未如实告知已触及其承诺的亏损预警线。
遗憾的是,该股票最终未能摆脱退市命运,于2023年9月被摘牌,导致李某的账户资金严重缩水。至2024年2月李某清仓账户时,仅收回10万元,账户余额仅剩210.4元,与初始投入相比损失惨重,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亏损的股票本金23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双方有口头约定,投资亏损风险由客户(李某)自行承担,原告仅陈述盈利分配而隐瞒亏损约定,不符合常理。
2、购买“某动能”股票时,该股票尚未被ST,并非“即将退市股票”。
3、投资ST股票虽风险高,但潜在收益也高,属于正常投资行为。
4、指出李某曾有投资某网股票直至退市的经历,理应了解高风险投资的特点,但其并未制止购买“某动能”股票。
5、被告操作合规,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双方关于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2、被告吴某的投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3、原告李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其作为投资者,是否对风险预估不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监督注意义务?
4、损失应如何计算以及如何承担?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理财投资本金损失30万元。
2、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全部本金2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被告和原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在操作中存在过于自信、未及时预警等过错,而原告李某对高风险投资缺乏合理预估亦存在过失。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过高诉请。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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