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郭某
被告:金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通过社交关系引荐的民间投资理财活动。原告郭某于2023年通过共同的朋友孟某介绍,结识了被告金某某。值得注意的是,在结识被告之前,原告郭某已经开始在一个名为“某证券”的平台进行投资。
双方相识后,由于原告郭某声称其个人手机银行因转账笔数过多导致额度受限,操作不便,遂于2023年9月15日主动添加了被告金某某的社交账号,请求金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具体事项是代其向“某证券”平台进行充值,尤其是帮助其发展的下级用户完成充值操作。
基于此请求,原告郭某在2023年9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金某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被告金某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未自行留存,而是在同日通过社交平台将全款转给了一个第三方账户。此次转账完成后不久,原告郭某便发现自己无法再通过社交平台或电话等方式联系到被告金某某,同时其投资事宜也出现异常。
原告郭某认为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向被告金某某追索款项无果后,遂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投资款,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某某向原告郭某返还投资款13万元人民币。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某某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且排他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2、被告已完整履行其作为资金中转方的协助义务,且整个过程由原告主动发起并指令,被告无违约或过错行为。
3、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五、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郭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是否成立了受法律保护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郭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委托投资理财引发的民事纠纷。法院的判决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在民间委托理财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合同关系是认定责任的前提。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聊天记录)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且资金流向显示被告仅起中转作用,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该案提醒公众,在进行民间理财时,应明确相对方,保留好能证明双方合意及资金性质的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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