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癌,未如实告知并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11/21 10:36:29 查看14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我方当事人C先生因间歇性无痛血尿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被确诊为膀胱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随后,C先生依据其投保的住院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后,调取了C先生投保前约四年的门诊记录,显示其曾因“前列腺炎”就诊,主诉中包含“排尿不适”。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有两点:第一,C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前列腺炎”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第二,当前的膀胱癌可能与前述病史相关,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

  1. C先生未告知的“前列腺炎”病史,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2. 保险公司将数年后的“膀胱癌”认定为投保前“前列腺炎”的“既往症”,这一因果关系能否成立?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重要事实”的认定需具客观性与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未告知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本案中,“前列腺炎”是成年男性极为常见的泌尿系统良性疾病,与恶性肿瘤“膀胱癌”在病因、病理及疾病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若主张该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其核保规则,证明知晓此情况必定会导致拒保或加费。实践中,保险公司很难为这种常见良性疾病提供此类证据。

  2. “既往症”的界定需有直接因果联系: 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发生且与当前所申请理赔的疾病为同一疾病或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保险公司将“前列腺炎”与“膀胱癌”强行关联,是一种缺乏医学证据支持的武断推定。膀胱癌的发生与吸烟、职业接触化学物质等多种因素相关,其与良性的前列腺炎症之间并无明确的医学因果链条。保险公司此举,实质上是将“既往症”的范围无限扩大,试图将所有投保前的身体异常都作为拒赔的“万能理由”。

  3. 保险公司的调查时限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边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对于未被明确询问的、且自身并不知晓其严重性的轻微病史,投保人并无主动告知的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拥有调查和体检的权利,其未能在此阶段发现相关记录,而在出险后进行“有罪推定”,有违公平原则。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C先生后,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 釜底抽薪,质疑“重要性”: 我们首先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前列腺炎”病史对其承保决策的“决定性影响”。果不其然,对方无法提供有效的核保依据。

  • 切割因果,否定“既往症”: 我们向法庭强调,两种疾病性质迥异,且间隔时间长达四年,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鉴定报告证明其间的因果关系。其“既往症”的抗辩不能成立。

  •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等性: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既往症”条款本已占据优势,其在适用时更应谨慎、合理,不能滥用解释权,损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院充分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书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C先生未告知的“前列腺炎”病史属于“重要事实”,亦无法证明膀胱癌系由该病史发展而来的“既往症”。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其向C先生支付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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