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车主,以交通事故车损、年使用里程数过高+怀疑违法载客为由拒赔车辆商业保险,君审律所在海南省海口法院成功获赔

2025/11/21 10:37:06 查看13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我方当事人W先生驾驶其非营运性质的家庭自用小客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W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车损险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车在投保后的一年内行驶里程数较高,同时,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段且地点相对偏远。基于此,保险公司并未质疑事故的真实性,而是以“年度行驶里程远超家庭自用车辆正常范围,存在营运嫌疑”以及“不能排除非法载客可能性”为由,援引保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拒赔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在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车辆实际用于营运的情况下,仅凭“高里程数”和“合理怀疑”,能否认定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并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未尽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保险人能够证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一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出了“怀疑”和“可能性”,并未提供任何诸如载客交易记录、现场查勘证据、乘客证言等直接证据。

  2. “高里程数”不等于“改变使用性质”: 车辆行驶里程高,可能存在多种合理解释,如长途通勤、跨市业务、自驾旅游等。将“高里程数”直接等同于“非法营运”,属于典型的推定,而非证明。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与限缩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对此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作扩大化解释,将车主的合理用车行为纳入免责范围。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为W先生设计的应诉策略,核心在于“以事实驳斥推测,以证据对抗怀疑”:

  • 坚守举证责任规则: 我们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证明车辆已实际从事营运活动且因此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一方。对方仅凭主观臆测,无法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

  • 提供合理解释,瓦解对方推论: 我们协助W先生整理了其用车记录,说明了高里程系因工作性质需要频繁跨区行驶所致,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有力地回应了保险公司的质疑。

  • 指出保险公司逻辑的荒谬性: 我们指出,如果仅因里程数高和事发时间地点特殊就可以拒赔,那么几乎所有经常跑长途的自驾游爱好者或业务员的车险都将形同虚设,这显然违背了车损险提供基本保障的合同目的。

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和推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改变了家庭自用的性质并用于非法营运。因此,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的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W先生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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