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某公司的员工Y先生,受公司指派驾驶车辆外出办理公务。在公务地点完成工作后,Y先生在返回所驾车辆途中,于停车场区域内不慎摔倒,导致严重骨折。该公司随后依据其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拒赔,理由有二:第一,Y先生事故发生时并未在执行具体的公务行为,已不属于“工作期间”;第二,Y先生所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其能够外出并发生事故的前提,因此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员工在完成指定公务后、返回单位途中的场所发生意外,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无证驾驶”这一违法行为,与在停车场步行摔伤这一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理与实务分析:
“工作期间”的合理延伸: 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通常采用“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综合判断,并有一定合理延伸。Y先生受公司指派外出办公,其整个外出期间,包括从办公地点返回车辆的这段为实现返回单位目的所必需的、合理的移动过程,均应视为工作时间的自然延伸。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与工作任务有直接的关联性,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因果关系的中断与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 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典型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雇主责任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其立法本意和合理适用范围,应是“无证驾驶”行为本身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例如因驾驶技能不足引发交通事故。然而,本案的事故原因是“步行摔伤”,与“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这一因素毫无因果关系。Y先生的“无证驾驶”行为固然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违法行为与“摔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已经中断。保险公司将毫不相干的两个事实强行链接以适用免责条款,属于滥用免责权利。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后,从两个维度构建了无可辩驳的代理意见:
论证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我们梳理了Y先生外出公干的指令、工作完成后的返回路径等证据,清晰地勾勒出“因工外出”的整体行程,有力地证明了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阶段和合理区域内。
精准切割违法行为与保险事故: 我们向法庭强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本案中,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地面湿滑或自身不慎,与驾驶资格无关。保险公司的逻辑如同“因为员工无健康证,所以他在食堂吃饭噎住公司就不该负责”一样荒谬。免责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在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情形内。
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观点。法院认定,Y先生摔伤时仍处于因公外出期间,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法院明确指出,Y先生的“无证驾驶”行为与其在停车场内“步行摔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据此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雇主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