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乱划乱占?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2025/11/21 11:26:35 查看17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期,我们接到多起关于行政机关乱划基本农田的咨询——自家宅基地突然被划入基本农田、存在多年的养殖场被告知违法、甚至出现简单化“一刀切”将现状耕地一律划为基本农田的情况。这些做法不仅侵犯了农民权益,更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初衷。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依据

   2025101日起施行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安排”。该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二、常见的乱划基本农田行为

   1. 将农村宅基地划入基本农田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地区将已成规模的农村宅基地、村庄建设用地划入基本农田范围,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公告,擅自调整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2. 将存在多年的养殖场划为基本农田

   有咨询反映,存在多年的养殖场突然被划入基本农田,进而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对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等行为。

   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养殖场都必须无条件拆除,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补划程序。

   3. 简单按现状认定基本农田

   部分行政机关采取“简单化”处理方式,直接按现状耕地范围划定基本农田,忽视了土地利用规划和实际合理性。这种做法违反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指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可以在坚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

   三、合法使用基本农田的例外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可以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几种情形:

   1.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项目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补划方案。

   2. 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3. 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按程序申请。

   4. 年度评估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对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以湖南省为例,近期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中:

   祁东县福寿制砂厂违法占地25亩,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再次违法,已被立案调查。

   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村民倾倒垃圾违法占地12.28亩,造成10.94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亩)耕作层破坏。

   泰和县沿溪镇高坪村将89.3亩永久基本农田租赁给胡某种植草皮,属耕地“非粮化”问题,已被责令恢复耕作条件,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五、维权建议

   当遇到基本农田被乱划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信息公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文件和依据。

   2. 提出核实建议: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发现本集体经济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存在不宜继续划为基本农田的情形,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建议。

   3. 依法申诉:对于违法行为,可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4. 法律救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基本农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但保护基本农田不等于可以简单化、随意化划定基本农田。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合理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杜绝“一刀切”的工作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民权益保障并重。

   如您遇到基本农田划分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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