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在客观表现上存在部分相似性。近期一个家属咨询我们自己的孩子和同学朋友涉嫌抢劫,经过解释和初步了解情况,我们去了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层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情形需要特别考量。当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少量财物时,鉴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等特点,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会见之后经过和民警沟通,拘留的10多天后目前已取保候审,家属也比较放心了,希望案件后续有个好结果。
1、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这种行为模式虽然与抢劫罪在客观表现上存在部分相似性,但二者在主观意图层面存在本质差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双重心理动机,既包含通过强硬手段获取财物的直接目的,并且有着逞强显威、寻求精神刺激等深层心理需求。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的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行为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通常不会采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极端手段,更多表现为纠缠、哄闹、推搡等程度较轻的滋扰行为。而抢劫罪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或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作为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其行为强度明显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反映了两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破坏程度的不同评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