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黎某某
被告:韩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达成协议,黎某某分两次将共计68万元现金作为“理财资金”交付给韩某某,并分别签署了收条。收条明确约定了月利率为15%,且本金需在三个月内偿还。韩某某在借款初期支付了少量利息后,便未再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直至2013年2月,韩某某仅偿还了5万元本金,至此尚欠本金总额为63万元。此后十余年间,黎某某称曾多次催讨,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韩某某则否认对方曾主张过权利,也再未进行任何偿付。2024年3月,黎某某在长期追索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虽名义上为委托理财关系,但实质构成了民间借贷。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年利率24%及LPR四倍分段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十余年间曾主张过权利。
2、该款项系投资理财款而非借款。
3、被告在2012年及2015年通过自己或他人向原告支付过款项
五、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债权人严重忽视诉讼时效制度而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清晰地表明,诉讼时效是债权保护的“生命线”,权利人不应在权利上“沉睡”。债权人必须在本金偿还期满后的法定三年期间内,通过发送明确催收通知、保留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有效证据的方式,持续主张权利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否则,即使债权真实存在,也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本案原告的教训极为深刻。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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