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基金管理人应对2000万索赔,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2025/11/21 17:54:50 查看15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 当事人

原告:水某某

 

被告一:广东某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二:广州某复基金有限公司(基金外包及募集账户监督机构)

 

二、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原告水某某在成功投资并收回被告一(广东某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稳健*号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后,经该公司客户经理推介,认购了其新发行的“某稳健*号第4期基金”,并向指定的募集专户支付认购款2000万元。该基金主要投向某商业地产项目的租金收益权,存续期为12个月。

 

基金到期后,因底层资产的债务人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导致投资无法退出。2020年5月,被告一广东某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告知上述违约情况,并于2020年7月向原告支付了约120万元款项后,再未进行任何兑付。

 

原告认为,被告一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未充分揭示风险、未签署完备合同、未完成回访确认,且在投资管理中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被告二(广州某复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金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管职责。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并赔偿损失。

 

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公司返还认购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公司以本金为基数,自20204月8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判令被告二公司被告一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出的保险费2万元及律师费12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一(我方)代理意见

1、涉案基金已合法备案成立,公司具有管理资格。

2、已向原告履行了风险告知等适当性义务,合同虽存在代签等瑕疵,但系基于双方信任关系。

3、投资时底层资产(某乐超市租金收益权)优质,出现违约系因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疫情、政策调整)。

4、在发生违约后,已积极通过诉讼、保全、和解等方式追索资产,投资人损失尚未最终确定。

 

被告二公司代理意见

1、其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

2、作为外包服务机构,已按约将募集资金安全划转至托管账户,履行了资金监督义务。

3、原告损失源于底层资产风险,与广州某复基金有限公司的账户监督行为无因果关系。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基金管理人广东某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该等违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投资人的损失是否已经确定?

3外包服务机构广州某复基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超越了其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监督职责,并对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

 

六、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水某某负担;公告费由被告一广东某东基金管理有限公负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揭示了私募基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司法实践。法院虽认定管理人存在履职瑕疵,但核心在于投资人损失因底层资产尚在司法追索中而未最终确定,故不予支持赔偿请求。判决强调了损失填平原则及合同相对性,提醒投资者需正视市场风险,并在违约后耐心等待清算结果,损失明确后方可主张权利。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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