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 10:58:28 查看113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太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知半解,甚至误解很深。有些人盲目认罪,有些人一味抵抗,最终都让自己的处境更加艰难。
今天,我们希望用最直白的语言,帮你看清这个可能直接影响你命运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到底是什么?
简单说,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项制度。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这就好比医生开药,需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不认罪,会不会加重刑罚?
这是许多当事人和家属最担心的问题。我们明确告诉大家:不会!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加重其刑罚。我国刑法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处理,是法律给予的“奖励”,而不是对不认罪者的“惩罚”。这就好比学生按时完成作业会得到老师表扬,但不按时完成也不会因此受到额外的惩罚,只是得不到表扬而已。
当然,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认罪与不认罪的被告人在处理结果上确实可能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因为法律对不认罪者的惩罚,而是因为认罪者获得了法律规定的从宽机会。
为什么必须客观看待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的。
一方面,这项制度确实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次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另一方面,制度运行中仍面临制度定位模糊、程序分流效果不佳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值班律师制度,实践中有时未能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导致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决定。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至关重要
某诈骗案中,当事人魏某在公司担任话务员,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结合当事人从犯地位及认罪认罚情节,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说服检察机关采纳“情节轻微不起诉”观点。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是建立在了解案件真相和法律后果基础上的自愿选择。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真正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认罚”则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如果你表面上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那么这种虚假的“认罚”是不会得到法律认可的。
如何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建议当事人和家属冷静思考,从以下几个步骤入手:
第一步,全面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只有了解指控的依据和法律的适用,才能做出正确决策。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第二步,客观评估证据情况。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要求。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盲目认罪可能会让自己丧失获得公正处理的机会。
第三步,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律师会站在你的立场,为你分析利弊得失。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在律师帮助下,尽管检察机关最初未建议适用缓刑,但通过充分说理,法院最终判处缓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严格公正司法中传递的法治温度。
第四步,考虑认罪认罚的时机。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认罪认罚的时机密切相关。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可能更大;越到后面的阶段,从宽幅度可能越小。这就好比赶火车,越早到达车站,准备时间越充足。
第五步,真诚悔罪并争取谅解。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单某某交通肇事案之所以能获得不起诉处理,与他立即报警、抢救伤者、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密不可分。
第六步,权衡程序选择与实体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不同的程序选择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实体结果,需要谨慎权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道简单的是非题,而是一道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策略题。它要求我们既不能盲目认罪,也不能顽固抵抗,而是要在认清事实、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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