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没被打,怎么会是非法取证呢?”——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和我会见时,都会这么说。
第一步迈错,后面寸步难行
有一次,我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他的家属已经在外面焦急了好几个月。他告诉我,在侦查人员问话时,对方说:“你认了,就能回家。”这让他心动,于是签下了有罪供述。但在检察官的讯问笔录里,最后一栏写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没有。”
你看,问题就出在这一步。一旦嫌疑人不理解何为非法取证,只把“没挨打”等同于“没违法”,那么这个错误笔录就会在后续庭审中成了拦路虎。
非法取证的范围并不只限于殴打,《刑事诉讼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都明确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尤其是涉及到家人安全的威胁,甚至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这些都是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但如果第一时间没有说清楚,这条路就会变得异常艰难。
引诱和欺骗,真的是“合理侦查手段”吗?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说:“只要配合,我们就帮你争取缓刑。”听起来像是善意,但背后其实是诱导供述。
在司法实践里,公诉方有时会认为这样的承诺只是办案策略,不属于非法取证范围。但我们不能接受这种解释。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引诱和欺骗也是被禁止的取证方式,特别是在它直接导致嫌疑人违背真实意愿、提供虚假供述的情况下。
如果将这种做法合理化,意味着任何承诺或暗示,都可以被用来换取供述。这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证据的真实基础。作为辩护方,我们必须在庭前会议上把这一点落地到证据本身,用事实和法律说明这种供述的违法性和不可靠性。
排除非法证据,要靠两个关键评估
在我的经验中,法官很多时候更看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而不仅仅是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如果口供虽然是在被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法官认为它真实,就可能不会启动排除程序。所以,我们在庭前辅导当事人时,要先确认:取证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颠覆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它是否直接影响了口供的真实性?
通过这两个评估,我们才能有效说服法官:不仅取证过程违法,而且口供本身不可信。这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核心逻辑——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支撑上,而不仅仅是程序性的抗辩。
归根结底,排除非法证据不是庭上一句“这是非法取证”就能成的事,它需要从侦查阶段就做好准备,确保当事人清楚自己经历了什么、哪些是不合法的,并在每一个环节都记录下来。第一步走对,才能走得远。
刑事案件的路,从来不容易。但只要方法得当、方向正确,即便是艰难的排除程序,也有机会走到终点。记住,这是一场需要耐心、细心和专业的长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