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绑架并杀害了人质。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解答:
本题在法考和法硕中的答案不同。这一问题触及到了中国法学教育和考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歧点。
结论速览
2. 甲的行为是“不法”行为:甲客观上实施了绑架杀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该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 3. 责任个别判断:甲因未满14周岁而免责(责任层面),乙则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这不影响二人在不法层面成立共犯。乙要为自己参与的全部共同不法事实(包括甲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负责。 | 2. 甲的主体资格缺失:由于甲未满14周岁,其行为自始就不符合绑架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缺少主体要件),因此其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评价为“犯罪”。 3. “共同故意犯罪”的前提是“犯罪”:既然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与乙之间就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关系。 |
详细阐述与论证
一、 法考观点(主流立场)
理论基础:行为共同说与区分制 法考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不法),而非共同实施一个特定的“犯罪”。 它将“犯罪的成立”分解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的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第二步是个别地判断每个参与者是否有责(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罪过等)。 在本案中的应用: 对于乙:他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需要对共同不法行为的结果负责,因此构成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甲:由于其未满14周岁,缺乏责任能力,故虽然其行为被评价为共同不法行为的一部分,但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步(共同不法):甲(11岁)和乙(17岁)基于共同的绑架并杀害人质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人的行为。他们在不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共犯)。 第二步(责任个别化): 法考观点的优势: 处罚合理:能更合理地处罚像乙这样的行为人。例如,如果人质是甲亲手杀害的,在法硕观点下,乙可能只能论以绑架罪(基本犯)和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可能被数罪并罚,但处罚可能轻于“绑架杀人”这一结合犯的刑罚。而在法考观点下,由于认定二人是共同犯罪,乙需要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即人质死亡)负责,直接适用“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条款,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更完整、均衡。
二、 法硕观点(传统通说)
理论基础:犯罪共同说与“四要件”理论 该观点严格坚持我国传统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成立必须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或可能构成犯罪(即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为前提。 在本案中的应用: 甲年仅11周岁,不符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甲的行为从根本上就不构成犯罪。 既然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与乙之间就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乙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甲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评价为犯罪,仅被视为乙实施犯罪所利用的一个“工具”(类似于利用动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案)。 对乙的定罪,可能需要通过“间接正犯”等理论来解释其为何要对全部结果负责,但这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