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超龄工伤职工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律分析

2025/11/24 17:35:55 查看17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36条、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例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旨在补偿职工因伤残导致未来再就业困难及收入损失,是对其职业发展能力下降的经济弥补。但对于超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该补助金,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无需支付

部分地方性规定及法院判例支持此观点。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高院认为,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条件。类似地,山东高院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认定超龄工伤职工不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观点二:应支付

部分法院及地方性规定持相反观点。例如,珠海中院2024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七——龙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龙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遭受工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另一宗类似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于某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需以劳动维系生活,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有权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总结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授权地方规定。从地方性规定及司法实践看,多数地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工伤职工全额支付补助金,5年内按年限递减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不予支付。

 

但部分法院认为,超龄工伤职工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有权获得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超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结合地方规定及司法裁判案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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