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戴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股权代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蒋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登记在广州某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0%股权(对应出资额15万元)实际归属于被告戴某所有,并主张其自身仅为“挂名股东”或“名义股东”,自始不具备真实股东资格。
此纠纷的直接导火索,是某正物业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另案起诉蒋某与戴某,要求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对一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案已获得胜诉生效判决。致使蒋某个人银行账户因该判决的执行而被冻结,其方得知自己已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为澄清股权归属、免除自身本不预期承担的法律责任,蒋某故而提起本案诉讼,意图通过司法确认将其法律层面的股东身份与责任转移给实际出资人戴某。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登记在蒋某名下的广州某正物业公司40%股权(出资额15万元)实际为被告戴某所有。
2、请求法院确认蒋某自始不具备广州某正物业公司股东资格。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坚持代持事实,但强调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维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2、指出确权之诉目的不当,诉请无实质意义,内部责任应另案解决
五、案件争议焦点
在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原告蒋某与被告戴某之间关于股权代持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从而否定蒋某对外的股东资格和责任?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清晰地揭示了“名义股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即工商登记信息对保障交易安全具有决定性作用。内部代持协议仅在代持双方之间有效,一旦公司对外负债,名义股东必须首先依据登记信息对外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内部约定为由进行抗辩。此案警示公众,充当“名义股东”存在巨大风险,应极其审慎。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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