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助被告胜诉并免于百万元支付责任

2025/11/24 17:43:25 查看12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鹤某某

 

被告:韩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鹤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曾共同持股广州某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鹤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5%股权转让给韩某某。

 

该股权交易嵌入了一个由三方参与的复杂安排:首先,某立科技公司将其对第三方某盒公司享有的一笔名义价值为150万元的债权,以8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鹤某某,使鹤某某对某立科技公司负有85万元的债务。随后,鹤某某、韩某某及某立科技公司三方达成合意,将韩某某本应支付给鹤某某的85万元股权转让款,直接用于抵偿鹤某某因受让上述债权而欠付某立科技公司的85万元债务。

 

此债务转移与抵销的安排作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核心内容,明确载于合同之中。股权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了变更登记。后因韩某某未向鹤某某直接支付现金,鹤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韩某某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9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通过“债务转移抵销”的方式,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在合同签署时即已履行完毕。

2原告主张的150万元是债权名义价值,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实为85万元,且该款项已通过抵偿方式结清。

3原告已通过交易取得对第三方(某公司)的债权,其应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

4原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9927日合同签订日起算,至202310月起诉时已超过三年,丧失胜诉权。

 

五、案件争议焦点

原、被告及公司三方约定的,以被告承接原告对公司的债务来抵销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损害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鹤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原告鹤某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引发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经过了债权人(某立科技公司)的同意,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后续向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履行了该债务转移义务,从而结清了股权转让款。原告提出的该安排损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而未获支持。此判决明确了在多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灵活的债务抵销安排受法律保护。

 

八、本案关键词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律师 #股东退出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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